关于转发国家卫健委通报12起科研失信行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5-18浏览次数:10

附件:国家卫健委通报12起科研失信行为.docx 

各直属单位、附属医院,各二级学院、科研机构、项目负责人:

近期,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开通报第二批科研失信行为典型案例,共涉及 12 起论文造假、数据买卖、代写代投、不当署名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相关责任人均被依规严肃处理,教训深刻、警示鲜明。为进一步强化科研诚信底线意识,规范学术行为,压实主体责任,坚决防范和杜绝科研失信问题发生,现将有关情况警示如下:

一、典型失信行为主要情形

综合 12 起案例,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类科研失信行为:

(一)买卖实验数据、编造研究结果。通过第三方购买实验数据、伪造研究结果,论文内容与实际研究严重不符。

(二)论文买卖、代写代投。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代写、代投论文,甚至虚构同行评议意见,严重违背学术诚信。

(三)署名不规范、无实质贡献挂名。未经本人同意署名、为他人挂名,或无实质学术贡献擅自署名,学术责任意识缺失。

(四)发表论文过程中违规操作。隐瞒学术不端、重复发表、一稿多投、擅自标注基金项目等,扰乱学术出版秩序。

二、相关处理情况

依据《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 号),各涉事单位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主要包括:

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

3—10 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

3—10 年内取消申报科技奖励、人才称号、职称晋升、评审专家资格;

暂停或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追回相关奖励及经费;

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实施联合惩戒。

上述处理充分体现国家对科研失信行为零容忍、严惩戒、强震慑的坚定态度。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严守诚信底线。全体科研人员须深刻汲取案例教训,充分认识科研诚信是学术立身之本、职业发展之基,自觉抵制数据造假、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不当署名等一切科研失信行为,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二)压实主体责任,加强教育管理。各单位、各平台要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组织全体科研人员、研究生、项目负责人认真学习通报案例及相关法规制度,开展警示教育,做到全员覆盖、人人知晓、警钟长鸣。

(三)强化自我约束,规范学术行为。项目申请人、论文作者、通讯作者、研究生导师要严格履行学术责任,对研究数据真实性、论文原创性、署名规范性负完全主体责任,严禁任何形式的学术不端,一经查实,坚决依规严肃处理。

(四)健全长效机制,从严监督问责。学校科研处将持续加强科研诚信日常监管、政策宣贯和过程指导,对科研失信行为坚持零容忍、零姑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全力维护风清气正的学术生态。

特此通知。

 

附:国家卫健委通报 12 起科研失信行为典型案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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