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at365唯一官网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招标采购工作,提高招标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加强招标采购风险管控,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和教育部、财政部、重庆市关于高校内部控制和采购工作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采购,是指学校各学院、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在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活动中,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有偿取得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及其相关活动,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一)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仪器设备、家具、原材料、办公用品、耗材、图书、教材、资料(含有所有权的电子资源)等。政府对有关货物购买有明确规定的以及合作事项不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外业见证、施工图设计审查、地勘资料审查等服务。
(三)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信息技术服务、维修和保养、专业技术服务、环境服务等。
(四)以上采购品目以财政部发布的最新《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为准。
第三条学校采购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各单位应加强采购预算、采购需求和计划管理,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政府采购、学校集中采购的项目进行拆分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规避。
第四条 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廉洁、诚实守信、程序合规、注重绩效的原则,实行回避制度,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采购、无计划采购、超标准采购、流程倒置等违规行为。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学校采购管理,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与学校采购工作。
第六条beat365唯一官网作为采购人,与其他主体(潜在投标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评审专家、专业咨询人员及采购相关人员)共同开展采购工作,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七条 学校采购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事行权、分级采购”的管理体制,纳入“三重一大”决策范围的采购事项应事先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第八条 招标采购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学校招标与采购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政策、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开展校内采购业务人员培训与工作交流。
(二)负责学校采购工作规章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检查工作,建立健全学校采购管理内控体系。
(三)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学校招标采购活动,负责全校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指导、管理工作,确定采购方式、组织形式,做好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加强采购规范和廉政风险警示提醒。
(四)组织采购合同签订,督促采购合同履约执行。
(五)负责学校采购数字(信息)化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学校采购代理机构与外贸进口代理机构的遴选、使用、管理等工作。
(七)组织协调处理采购业务质疑投诉,协助监督部门做好投诉处理和学校招标采购相关信访、违规违纪情况的调查处理。
(八)负责采购相关数据统计、报送和招标采购档案的立卷整理、保存、移交归档工作。
(九)完成学校交办的涉及采购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资金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采购预算管理和核算管理,组织编制年度采购预算和预算资金落实;负责采购合同归口管理;负责采购资金核付及账务处理。
第十条 学校各类采购业务的归口管理按各职能部门的相关工作职责划分。业务归口部门主要职责:审核采购立项,参与采购需求审查(含政府采购项目一般性审查及重点审查)及质疑、投诉回复,参与采购资产验收,审核采购支付。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单位包括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单位、党政职能部门等部门,是采购需求与采购执行(申请)的发起方和采购项目直接责任方,承担主体责任,为学校实际采购人,应加强采购内部管理、明确本部门列入“三重一大”的采购事项,落实采购政策,加强廉政建设。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部门采购内控管理,明确部门内部采购工作职责分工,明确本部门采购工作分管领导和采购联络员。
(二)负责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的申报,对资金使用与项目实施的真实性、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三)根据学校下达的经费预算,统筹、及时报送本部门年度采购项目计划,规范及时提交采购意向、招标计划等公开信息,按要求确定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四)负责采购项目的调研,发起项目立项、采购需求等相关论证,及早提出采购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五)负责采购需求的制定,确定采购目标与拟实现功能,参与采购文件内容的编制,负责确定并提供所需采购项目的各项技术指标(包括商务要求和技术参数),并确认采购文件;负责采购过程中的技术释疑及质疑投诉回复。
(六)按相关要求选派采购人代表参与项目评审工作,确认采购结果。
(七)负责采购项目合同的起草、执行和履约;发起验收、资产登记、采购支付并提供相关资料;如遇合同违约或出现纠纷时,使用部门应提供采购合同实际情况说明和解决方案,并提供相应材料。
(八)在分级授权范围内开展采购活动;负责本部门招标采购活动档案资料的保存和备案。
(九)完成其他采购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重大采购涉及的办学方向、资源分配、项目实施、意识形态、安全稳定、风险防控等进行前置研究把关。
第三章 招标采购立项管理
第十三条 招标采购立项,项目执行单位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提交招标采购立项申请,完成立项审批。具体规定详见学校内部控制流程手册。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上级部门规定的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具体报请资产管理归口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科研活动采购项目,有特别规定的,按学校科研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招标采购方式
工程招标
工程招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及学校内部控制流程手册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中,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不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可采用竞争性比选、公开比价、竞争性磋商等发包方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其进行招标。
项目执行单位在立项时应明确评标方法。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可以设置异常低价警戒线。项目执行单位可综合考虑性价比、运营维护、质量安全等因素,结合项目特点合理设置价格权重。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设置异常低价警戒线。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若设置异常低价警戒线,应当科学合理,综合考虑项目社会平均成本。
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是指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类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政府采购按照国家、市级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内部控制流程手册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政府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各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
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学校集中采购
学校集中采购是指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采购预算单项或批量金额在学校分散采购限额以上的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学校集中采购按照学校内部控制流程手册由招标采购管理部门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可采用政府采购方式和学校招标、直接采购、竞采、比选采购等采购方式,各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按照政府采购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采购预算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原则上采用学校招标方式采购;在采购时间充足的情况下,鼓励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学校分散采购
学校分散采购是指采购预算金额在学校集中采购限额以下的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由项目执行单位按照学校内部控制流程手册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采购信息公开制度:
(一)采购信息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二)涉密项目采购应当严格按照上位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所有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执行“三审三校”和保密审查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合理利用电子信息网络开展采购工作,推动交易流程、公共服务、监督管理的透明化、规范化和智能化,实现采购信息资源公开化。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采购需求管理、计划管理的制度。未编制采购预算或未纳入采购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采购。
第二十条 重庆市政府采购项目和必须招标项目均应进行采购意向或招标计划公开。公开内容按《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和《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落实采购倾斜政策、进口货物及海关监管的制度:
(一)学校参与采购工作中,应当落实相关政策要求,包括扶持本国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扶持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支持乡村振兴等;
(二)学校如需采购在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用于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货物,且须办理进出口手续时,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落实采购、监管工作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紧急采购程序。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装备、设备、工具、生活保障物资),可以不执行本办法关于采购方式、程序和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但应当妥善保存与采购相关的文件和记录。
第四章 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二十三条 以beat365唯一官网为购买方或付款人开展的采购,拟订合同标的额为5万元以上,应当签订采购合同。5万元以下,且及时交货付款等风险可控的项目可以不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四条 采购合同的审核、签订程序要求按照《beat365唯一官网合同管理办法》执行。采购项目合同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项目实施前签订并完成合同备案。
第二十五条 依法应当按时完成采购合同签订的,招标采购管理部门督促项目执行单位按时完成;依法应当报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或备案的,项目执行单位会同招标采购管理部门在法定时间内履行完毕。
第二十六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供应商。
第二十七条 采购文件应当明确规定采购项目是否允许分包。如允许,且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提供了分包方案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第二十八条 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可以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履约保证金,供应商应以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比例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条 采购合同的任何一方不得对采购过程中的文件约定事项有实质性修改。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协商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相关材料需提交采购管理部门,并按相应程序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履行采购合同中,项目执行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资金有保障的前提下,根据金额按合同管理办法审批后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二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及学校收支管理规定,采取按项目进度付款、分段验收付款等方式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依法向供应商主张违约责任。
第五章 采购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开展采购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采购档案,是指由具有beat365唯一官网招标采购职能或由beat365唯一官网授权的单位、个人,因开展招标采购工作而直接形成的,所有权归学校的,对国家、社会、学校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学校有保护招标采购档案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管理以下采购项目档案:
(一)采购立项资料:采购申请表(含市场调研信息、预算信息、采购需求、论证资料(如有)、立项审批等材料)。
(二)采购公告:依法在指定平台发布招标公告、澄清公告、变更公告等全套材料。
(三)招标文件:采购文件(招标文件、邀标文件、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文件、询价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等全套材料);确定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和邀请供应商名单、会议记录、采购方案等全套材料。
(四)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招投标过程中相关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响应文件);抽取、确定评标(评审)专家等全套记录表单材料;评标(评审)会议评委、工作组、监督组成员及用户签到表等全套材料;供应商签到表;开标记录表;投标人(供应商)作出的投标(响应)文件澄清、说明等全套材料;评委的评分表、评审表,评分汇总表等全套材料;评标结果记录表、评标报告等全套材料;质疑、投诉及其处理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
(五)采购项目合同:采购合同会签记录、采购合同等全套材料。
(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
(七)采购资金支付凭证。
(八)采购项目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出卖、赠送、转让、交换、抽取、撤换、添加已收集或已立卷招标采购项目档案的。
(二)擅自携运、邮寄禁止出境的档案及其复印件的。
(三)将应收集、应立卷的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导致档案安全事故发生,造成档案毁损、丢失的。
(六)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隐瞒不报、虚假报告或不及时报告的,干扰阻挠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三十七条 学校加强采购档案的归档、借阅、复制的管理,对采购项目相关资料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第三十八条 采购档案自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三十九条 采购档案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将档案信息化工作纳入学校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按档案业务社会化服务要求,实现系统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共用、管理提质增效。
第六章 质疑和投诉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及时答复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供应商,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四十一条 学校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应当在法定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依法办理采购项目的投诉事宜。当招标采购管理部门被告知暂停采购时,应当暂停采购活动。
第七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落实外部监督管理制度,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使用部门应切实履行项目主体责任和管理监督职责,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能监督职责,审计部门负责对采购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实施审计监督。纪检监察室负责对采购相关部门遵守采购管理法律法规,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置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检举控告。
第四十五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守法律法规,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正确行使职权,清正廉洁,严禁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与投标人或供应商串通牟利等行为者,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廉洁纪律教育,切实强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严守纪律底线。
第四十七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因违反上位法及本办法规定,在采购工作中侵犯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招标采购相关人员在采购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五十条 本办法与上位法不一致的,以上位法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内相关职能和归口部门,因内设机构调整等导致相关部门名称或职责变化时,由调整后的部门承担相应职责。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招标采购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原《beat365唯一官网采购管理办法(试行)》(中医药学院〔2021〕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