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at365唯一官网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合同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安全,提升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经济合同,是指学校为满足教学、科研、管理等需要,使用财政资金、科研基金或其他公共资源,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订立的,以获取货物、工程、服务、资金等为目的,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包括非经济合同及学校与教职工签订的相关合同与协议。
第三条签订、履行经济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与公序良俗等原则,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未经审核或书面授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超越审批、授权范围签订合同,禁止签订保证合同。
第四条经济合同按照教育类和科研类实行职能分类管理。
(一)经济合同(教育类):以财产给付、资金结算、资源交易等经济权利义务为核心,不涉及科研项目立项、实施、成果转化等科研相关活动的经济合同。其签订与履行旨在保障学校日常运营、资产处置、服务采购、基建工程、后勤保障等教育类经济活动合规有序开展。
(二)经济合同(科研类):以科研项目立项、实施、验收、成果转化及知识产权约定等科研活动为核心,配套资金往来、资源投入、收益分配等经济权利义务的经济合同。其签订与履行旨在保障横向科研项目(含校企合作、产学研协作等)合规实施与成果落地。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经济合同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承办”的三级管理工作机制。
第六条需要签订经济合同的相关事项应纳入学校预算管理。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按其决策程序完成后办理。
第七条经济合同承办部门是学校各部门及二级学院,经济合同职能部门按经济业务归口确定。经学校招采程序签订的经济合同,由招采管理部门作为经济合同职能部门,负责督促承办部门按照招投标文件签订经济合同。
(一)经济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对经济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并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较大风险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调查;
2.负责经济合同的洽谈和文本起草、材料收集,将报审合同材料提交经济合同职能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审查;
3.负责经济合同的具体执行,收集保管经济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及时向职能部门汇报经济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法律风险,提出意见和建议;
4.发生经济合同纠纷时,联系学校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纠纷;
5.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经济合同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1.审核经济合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
2.指导承办部门开展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第八条学校法律顾问是履行法律服务义务、协助学校审核经济合同的单位,负责办理以下工作:
(一)合同签订阶段:按需参与重要经济合同的洽谈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大经济合同文书;协助审查经济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提示法律风险,提供保护学校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措施建议,避免、消除合同条款的漏洞和陷阱。
(二)合同履行阶段:提供已生效经济合同非诉讼业务的法律咨询服务;按需在涉及已生效经济合同的诉讼、仲裁、调解、执行等阶段担任代理人,履行代理职责。
(三)其它日常工作:宣讲国家和重庆市经济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按需参与学校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协助学校定期更新经济合同模板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经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为计划财务处,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制订学校经济合同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
(二)统一管理学校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
(三)确认合同款项有相应的经费来源和经费支出预算;
(四)对经济合同进行编号、用印、分发;
(五)汇总保管各类经济合同,形成经济合同档案;
(六)完成经济合同款项的资金结算;
(七)办理学校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十条应当签订经济合同的情形:
(一)标的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且需要学校履行付款义务的经济合同;
(二)租赁类、横向课题类等收款类经济合同;
(三)其他应当签订经济合同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不得签订经济合同的情形:
(一)以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方式,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甚至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签订经济合同;
(二)以虚假意思表示或隐藏行为,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甚至采取欺诈、胁迫、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恶意串通等行为签订经济合同;
(三)与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
(四)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签订经济合同,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签订经济合同;未经学校书面授权、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合同、借款合同和各类投资协议。
第十二条经济合同的办理流程:
(一)承办部门负责磋商、起草经济合同,形成《beat365唯一官网经济合同审批意见书》,按需组织学校法律顾问出具《beat365唯一官网合同文件起草及法律风险审查分析意见》;
(二)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对经济合同进行复核(科研类合同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
(三)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确认经济合同款项的经费来源和经费支出预算,确认无误后报至校领导审批。200万元以下由授权的职能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200万元以上由职能部门分管校领导及单位负责人审批;
(四)审批结束,承办部门将经济合同文本、履约保函(如需要)、《beat365唯一官网合同文件起草及法律风险审查分析意见》及《beat365唯一官网经济合同审批意见书》提交至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对审批无误的经济合同加盖合同专用章后进行连续编号。
第十三条经济合同以“beat365唯一官网”的名义书面签订。
第十四条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姓名、名称及其住所,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司法管辖等。对于无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的非法人组织应当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审批文件。
承办部门可以参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部门发布的经济合同文本模板,签订学校经济合同;如没有可直接适用的经济合同模板,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学校要求收集、编制经济合同模板,由学校法律顾问进行整体审核把关后,再予以使用。
第十五条承办部门应当认真、严谨编制经济合同文本,确保语词、数据、格式、标点等的一致性、精准性。
经济合同不得留空,确无填写内容的应当以“无”、“/”、“以下无正文”等方式注明。
第十六条经济合同涉及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知识产权等,应当在合同文本中对权属情况作出约定。
第十七条承办部门应当依法按时完成经济合同的签订;需要报请市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或备案的,须在法定时间内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八条涉外经济合同,如同时采用两种以上文字签订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如不相同,应当结合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涉外经济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明确约定中文合同文本的法律效力。
第四章 经济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及纠纷处理
第十九条学校签订经济合同,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设定的收取形式、金额比例、时间等规定向经济合同相对方收取履约担保,降低履约风险。承办部门应当全面履行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支付结算,由使用部门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填写经济合同支付审批表,按照相关经费报销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经济合同应当根据国家、行业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制定验收方案,由承办部门发起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和内容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在经济合同履行中,存在以下情形的,用户单位可以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发起变更经济合同流程:
经济合同的标的、规格、型号、质量、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技术需求等条款发生变化。
第二十二条在经济合同履行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承办部门可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发起解除或者终止经济合同流程,由职能部门协助其办理: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经济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经济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承办部门发起补充、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流程:
承办部门应明确补充、变更或解除事由的经济合同条款及事实依据,组织合同相对方就补充、变更或解除事由进行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向职能部门提交申请;
职能部门对补充、变更或解除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
分管校领导对补充、变更或解除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批;
(四)确需补充、变更或解除原经济合同的,由原经济合同起草部门参照经济合同签订与审批流程办理。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按其决策程序完成后办理。
第二十四条在经济合同履行中,发现经济合同相对方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情形,或有欺诈、胁迫等行为,或因不可抗力已经或可能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学校并采取措施,最大程度降低损失。
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相关事务,收集证据。经学校研究,确需变更、解除、终止经济合同的,应当在依法依规、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变更、解除、终止该经济合同。
如无法协商一致,应当根据该经济合同中关于解决争议的方法条款,通过选择诉讼、仲裁或调解等司法途径解决。
第二十五条在经济合同履行中,如发现有以下任一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学校,防范因合同效力问题影响正常工作秩序:
(一)经济合同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履行的;
(二)经济合同相对方存在虚假表示或隐藏行为的;
(三)经济合同条款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
第五章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做好经济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保密工作,指定专人保管,未经批准不得外借。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学校经济合同信息,维护经济合同中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二十七条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经济合同的台账管理,定期对经济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
第二十八条经济合同正本由归口管理部门保管,副本由承办部门、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保管。经济合同正本、副本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
第二十九条经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将经济合同正本移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学校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应当主动接受监督,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财务监督、审计监督、法治监督、巡视监督的作用,强化风险管控,形成监督合力,进一步提升经济合同管理水平。
第三十一条在经济合同办理过程中,如有违法违规情形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二条如有证据证明经济合同相对方在履行与学校签订的经济合同时,发生过重大实质性违约且未及时采取合理补救措施的,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当报告学校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维护学校权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本制度中其他组织包括非法人组织。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beat365唯一官网合同管理制度(修订)》(重中医〔2023〕3号)经济合同管理相关条款同时废止。
